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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 A 地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可否未經乙、丙同意,本於所有權對丁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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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同共有人單獨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首要聯想「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之爭議。解題關鍵在於援引實體法(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作為訴訟法上「法定訴訟擔當」之依據,並務必點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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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甲,得否單獨對無權占有人丁提起回復共有物之訴?即當事人適格之判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又甲欲請求丁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否未經乙、丙同意而起訴?如乙、丙不同意,有何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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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同共有權利行使」的訴訟擔當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看到公同共有人請求金錢給付(不當得利),應立刻聯想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排除民法第821條適用);解決共有人拒絕起訴的程序機制,則必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的追加原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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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同共有人單獨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當事人適格,及其他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時之程序解決機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如甲、乙、丙三人為原告提起上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法院判決甲、乙、丙敗訴,甲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乙未聲明上訴,丙逾期始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乙、丙二人是否應認為亦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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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數人共同起訴後部分上訴的題型,第一步務必先定性「共同訴訟類型」。本題為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權利,無論依實務或學說皆屬必要共同訴訟,接著即可援引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形式有利說」,推導甲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的乙與逾期上訴的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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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同共有人共同起訴受敗訴判決後,一人合法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及逾期上訴之其他共有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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