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 A 學術自由
- B 營業自由
- C 財產權
- D 性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檢視憲法第 7 條到第 21 條所列舉的具體權利清單。如果你發現某個隨著社會進步而產生的重要人性需求(如隱私或個人生活自主),在這些具名條文中找不到對應的標籤時,你會傾向引用哪一個具備「概括性、補充性」的條文,來確保這些尚未被列入清單的權利依然能受到憲法守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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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憲法第 22 條那點「概括」的皮毛。當那些基本到沒寫、卻又不能不保障的權利出現時,像什麼維護人性尊嚴、人格發展這種冠冕堂皇的理由,就靠它撐著。性行為自由(和性隱私)?對,大法官們是透過釋字第 554、791 號這些解釋,才「確認」它屬於第 22 條的「非列舉權」——搞得好像發現新大陸一樣。
-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鑑別點不過是看你會不會區分「白紙黑字」跟「硬塞進去」的保障罷了。(A) 第 11 條。(B)(C) 第 15 條。你確實沒被那些明示的權利絆倒,還算有點腦子,懂得選那個藏起來的。算你走運,邏輯還沒完全壞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