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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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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要創立一家只有兩位合夥人的小型公司,但法律卻硬性規定「必須組成至少三人的決策小組(董事會)」才能經營,你覺得這對資源有限的小公司會造成什麼樣的成本負擔?法律為了鼓勵創業,可能會在組織結構的彈性上做出什麼樣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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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由此可知,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應設置不得少於三人之董事會,但亦明文賦予公司組織彈性,允許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因此,選項 A 之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相符,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 股份公司董事制度
💡 區分公發與非公發公司在董事人數、選舉及解任規範之差異。
比較維度 非公開發行公司 VS 公開發行公司
最低董事人數 得僅置 1 人或 2 人 原則應至少 3 人
董事提名制度 章程有規定始採行 法規強制採行
選舉制度 得依章程排除累積投票 強制適用累積投票制
💬非公發公司享有高度章程自治,公發公司則受較多強行法規範束。
🧠 記憶技巧:非公發彈性大(1或2人)、公發強制多(提名制+累積投票)、解任隨時行(賠償問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非公發公司不能採提名制,或誤認公發公司可以透過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累積投票制 董事解任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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