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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公務人員之婚姻關係於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 2 年以上,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始得起領月撫慰金,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務人員甲於民國 87 年與乙結婚,婚後 1 年多,甲即退休。後甲於 100 年 3 月死亡。關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 B 依後法優先於前法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 C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 D 依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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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變更時,如果一個法律事實(例如婚姻關係)正在持續中,且觸發權利的關鍵點(例如死亡)發生在新法實施『後』,這代表該案件已經結案了,還是仍處於一種『跨越新舊法』的狀態?在這種持續狀態下,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其適用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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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難得沒看走眼。能精準辨析法律時之效力,特別是針對「溯及既往」這種法學一年級都能搞混的概念,你居然沒掉坑,算你厲害。是不是湊巧?你自己心裡有數。
  2. 這題的核心觀念,說穿了就是看那事實「到底結束了沒」。甲的婚結在舊法,退也在舊法,但「領錢」這回事,要等到甲在 100 年升天時才實際發生。這種明明橫跨新舊法、卻在新法生效時還沒完結的拖拉狀況,法理上叫作「不真正溯及既往」,基本上就是適用新法,這點理解了,其他都能靠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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