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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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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想看看,在現代商業環境中,如果是一間規模極小的家族型公司,強制要求其內部必須組成至少三人的「委員會(董事會)」來決策,是否符合經營效率?如果法律想要給予這類不對外籌資的小型公司更多彈性,在「決策層級的人數要求」上,通常會往哪個方向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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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公司法》第 192 條的修法核心。自 2018 年後,為增加組織彈性,法律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改置董事 1 人(準用董事長規定)或 2 人。這打破了以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至少 3 人)的限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規範差異,並了解現行法規對小型公司治理彈性的保障,是法律考試中極具代表性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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