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2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甲因第三期保險費屆期未交付,致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若甲於停效後的三個月,向乙公司申請恢復契約效力,惟乙公司認甲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且達拒絕承保程度,是否得拒絕甲之恢復契約申請(6分)?就甲遲繳之第三期保險費,乙保險公司得否提起何種訴訟請求交付(4分)?

思路引導 VIP

第一部分:停效後復效申請。考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申請復效若在6個月內是否能因危險重大變更拒保?依第116條第3項,須超過6個月才有危險程度審查權,停效後6個月內保險人不得拒絕復效。第二部分:人壽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考保險法第117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乙公司不得拒絕甲之恢復契約申請: 依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清償欠繳保險費及相關費用時,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當然恢復效力;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申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題中,甲於停效後僅「三個月」即向乙公司申請復效,仍在法定的六個月絕對復效期間內。因此,即使乙公司認為甲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亦無權拒絕甲之復效申請(僅於停效屆滿六個月後之申請,保險人始得於申請日起五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並於危險程度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時拒絕恢復效力)。
  2. 乙公司不得提起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

小題 (一)

請依票據法回答,何謂「回頭背書」(6 分)?何謂「期後背書」(6 分)?

思路引導 VIP

直接引用票據法關於回頭背書(第38條、第99條)與期後背書(第41條第1項)之定義與效力說明即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回頭背書(逆背書): 依票據法第34條規定:「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是以,背書人以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而為之背書,即屬「回頭背書」(又稱逆背書)。此種背書之特徵,在於被背書人本身原即為票據上之票據債務人,故票據權利與票據義務歸屬於同一人。為避免執票人(同時為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後,又反過來成為被追索之對象,形成追索之循環,票據法第99條乃設限制:「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第1項)。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第2項)。」藉此切斷追索權之循環。
  2. 期後背書(到期後背書):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法律效力與理賠責任規範
查看更多「[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