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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由債務人甲提供自己所有之 A 地及第三人丙提供其所有之 B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若屆期甲不履行債務,試問:(共 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聲請對A、B兩地同時拍賣時,第三人丙得否主張應優先拍賣債務人甲之A地?(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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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共同抵押權中,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提供不同標的物時,物上保證人之權利。需引用民法第875條之1關於優先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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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丙得主張應優先拍賣債務人甲之A地。 依民法第875條之1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本題中,乙對甲之2,000萬元債權,有甲提供之A地(債務人所有)及丙提供之B地(物上保證人所有)為共同抵押。當乙聲請對A、B兩地同時拍賣時,因A地屬於債務人甲所有,依據上述規定,乙應先就債務人甲所有之A地賣得之價金受償。故物上保證人丙得主張乙應優先拍賣甲之A地,以保護物上保證人之權益。

小題 (二)

若拍賣所得價金 A 地為 1,000 萬元,B 地為 1,500 萬元,則法院對於 A、B 兩地之分擔金額應如何計算?(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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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共同抵押權之內部負擔分擔。需引用民法第875條之2關於共同抵押物之負擔比例計算原則,特別注意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共同提供擔保時應由債務人優先分擔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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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A、B兩地之分擔金額計算如下: 依民法第87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 本題債權總額為2,000萬元。拍賣所得A地(債務人甲所有)為1,000萬元,B地(物上保證人丙所有)為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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