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擬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乙與連帶保證人丙連帶給付買賣契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違約金 100 萬元。試問:(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甲擬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乙與連帶保證人丙連帶給付買賣契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違約金 100 萬元。試問:(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若支付命令對乙合法送達,乙之債權人丁代位乙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該異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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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債務人之異議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以及得否由債權人代位行使。依民法第242條及實務見解,訴訟法上之權利(如上訴、異議)得否代位。
小題 (一)
若乙住臺南市,丙住臺中市,甲應向何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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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小題 (二)
若受理支付命令聲請之有管轄權法院認為違約金約定過苛有失公平,得否依職權予以酌減?
思路引導 VIP
探討督促程序中法院之審查權限。支付命令為非訟化之裁定程序,法院僅做書面形式審查,不為實體認定。
支付命令異議之代位
💡 支付命令異議權具高度屬人性,債權人不得依民法代位行使。
🔗 支付命令異議代位之論證邏輯
- 1 法條依據 — 檢索民法第242條代位權要件及排除專屬權之限制。
- 2 性質分析 — 論述異議權為程序選擇與防禦權,具高度屬人性。
- 3 實務定性 — 引用最高法院見解,確認異議權為專屬於本身之權利。
- 4 結論判定 — 丁之異議因不符代位要件而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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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其他具專屬性質而不得代位之權利(如身分行為、慰撫金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