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7 題
我國繼受歐陸成文法典,所以法律條文之文字解釋構成司法工作之重點。請問下列何者非法律解釋的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體系解釋
- C 習慣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手中拿著一本已經寫好的法典,正努力想釐清其中某個艱澀語句的精確含義時,你認為思維應該專注於「這段文字與法律架構的邏輯關聯」,還是去觀察「社會大眾平日裡約定俗成的行為模式」呢?哪一種行為才更符合對「文字本身」的解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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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恭喜嗎?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科生的基本功。記住,台灣繼受歐陸法系,法官辦案是要靠法條吃飯的,不是靠你那點直覺。
- 法律解釋三部曲:別把法律解釋想得太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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