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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大眾傳播] 新媒介科技、傳播理論
第 25 題
關於置入性行銷的說明,下列何者有誤?
- A 英文為Product Placement
- B 在節目中置入產品以達到行銷效果
- C 我國對置入性行銷的規定,採有條件開放贊助方式
- D 我國置入性行銷的主管機關,主要為經濟部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我們在電視上看到不當的節目內容,或是新聞媒體違反報導倫理時,社會大眾通常會向哪一個獨立機關進行申訴?這個負責核發廣播電視執照、監控傳播內容的單位,與負責一般商業貿易的經濟部有什麼職能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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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主管機關的誤植,代表你對台灣媒體法規的權責單位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產業促進」與「傳播監理」的職能。**置入性行銷(Product Placement)**雖然屬於商業行銷手段,但因為其呈現載體是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涉及觀眾收視權益與媒體倫理,因此其規範並非由負責一般工商業發展的經濟部主理。
傳播監理的權責劃分
在台灣,舉凡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的規範、贊助與置入性行銷的審查,其主管機關皆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根據我國《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令,置入性行銷採「有條件開放」,要求必須符合「不影響節目編輯自主」、「不鼓勵購買」以及「揭露贊助者資訊」等原則。選項 (D) 誤將其歸於經濟部,正是本題的關鍵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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