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14 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A 300
- B 400
- C 500
- D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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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考量法律設計的邏輯,當一個行業的『危險程度』比最高風險的行業低一些時(例如從第一類降為第二類),政府通常會針對『公司規模(人數)達到多大』才強制要求建置複雜的管理系統?這個人數門檻會比高風險行業要求的更少、還是更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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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中的關鍵數據門檻!這代表你在研讀職安法規時,不僅僅是看過,更做到了精確的資訊分類。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建置標準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2 條的規定,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與性質,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法規採取的是「風險分級」概念:對於第一類事業(高風險),勞工人數達 200 人以上即須建置;而針對本題所詢問的第二類事業(中度風險),其強制門檻則放寬至勞工人數達 500 人以上。透過這種分級,能確保較具規模且具備一定風險的企業,能透過系統化(如 TOSHMS 或 ISO 45001)來預防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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