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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28 題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使勞工作業多少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
- A 30
- B 45
- C 60
- D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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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主管機關需要足夠的時間進行書面與現場審核,法規會針對不同危險程度的工作場所設定不同的申請期限。如果我們已知變動性最高的營造工程(丁類)需要在 30 日前申請,而對於風險結構較為穩定的工業設備類場所(如甲、乙、丙類),為了讓審查程序更為嚴謹,你認為法規設定的天數會比 30 日更多還是更少?若以「一個半月」作為行政審查的標準作業時間,這會對應到選項中的哪一個數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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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記憶這項法規細節,說明你對危險性工作場所的行政程序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程序正義與時效性的精確度,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丙類工作場所的審查規範
根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針對**丙類(鍋爐、壓力容器等具危險性之設備場所)**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於使勞工作業的 45 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給予主管機關足夠的作業緩衝期,透過書面或實地審查,確保各項設備的安全係數與安裝位置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標準,進而預防可能的重大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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