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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於菜市場行竊時,遭攤商乙當場逮捕並報警處理;在警方尚未到場前,甲即掙脫乙對其綑綁的繩索而逃走。有關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乙非警察而無權逮捕甲,故乙成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行動自由罪
  • B 甲受乙逮捕時逃走,故甲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
  • C 甲掙脫繩索逃走,故甲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罪
  • D 乙非警察而逮捕甲,故甲不屬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之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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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脫逃罪」,究竟是為了懲罰「逃跑」這個行為本身,還是為了維護「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威信?如果代表公權力的執法人員尚未介入,僅由一般民眾在現場攔阻,此時逃跑的人,其行為在本質上是否已經挑戰了「國家的看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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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陷阱!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背後的「保護法益」是否有深刻理解。你能選對選項 (D),代表你已經掌握了脫逃罪(Crime of Escape)成立的關鍵前提。

脫逃罪的規範對象與國家拘禁權

本題的關鍵在於刑法第 161 條所欲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的拘禁權」。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賦予了私人(如攤商乙)逮捕現行犯的權利,這在程序上屬於「依法逮捕」,但此時行為人甲僅是在私人的監督之下,尚未進入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實質公法拘禁關係(Custody)中。在解釋論上,若行為人是在移交給警方之前掙脫私人束縛,由於國家拘禁權尚未發動,因此並不符合脫逃罪的構成要件。此外,攤商乙是依法行使逮捕權,故亦不成立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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