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女懷疑其老公 A 外遇,甲乃趁 A 出差,無駕車外出之時,自行安裝竊聽器竊錄 A 在車上的偷情實況,果然抓到 A 偷情的證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成立第 315 條之 1 無故竊錄罪
- B 甲成立第 315 條之 2 第 1 項便利竊錄罪
- C 甲得主張配偶權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 D 甲得主張蒐證需求之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法律上討論一個行為是否「無故」時,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容許一個人因為「懷疑」或「為了在訴訟中取得有利證據」,就能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侵入其私密領域,那麼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界線將會縮減到什麼程度?法律是否曾明文賦予配偶一方具有監控另一方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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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代表你對於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在隱私權與權利救濟間的權衡,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力。
隱私空間與無故竊錄行為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法律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electromagnetic record)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即構成犯罪。在實務見解中,私人車內空間屬於個人的隱私範疇;甲女在未經同意下私自安裝竊聽器,已干預了 A 的隱私。雖然甲女的動機是為了蒐集外遇證據以維護配偶權,但這類「私人取證」行為在刑事法上通常仍被認定為「無故」,並不具備法定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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