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自稱地方檢察署監管科科長,偽造「臺北地方檢察署監管科」所出具之公文,甲將公文交給乙,並要求乙將其帳戶內之存款交其監管,乙信以為真而照辦。甲成立何罪?
- A 業務詐欺罪
- B 準詐欺罪
- C 加重詐欺罪
- D 電腦詐欺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暫時不看選項,請思考:當一個騙徒不僅僅是說謊,更進一步「藉用國家公權力的名義」或「穿上官員的外衣」來讓被害人不敢反抗或深信不疑時,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評價,會與一般的民間金錢詐騙完全一樣嗎?這種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C。甲自稱地方檢察署監管科科長並偽造公文向乙騙取存款的行為,成立加重詐欺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題幹中甲虛構並冒充檢察署科長身分,以及偽造「臺北地方檢察署監管科」之公文來使乙陷於錯誤並交付存款,其手法完全符合該法條第一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的加重要件。因此,甲之行為依法構成加重詐欺罪。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