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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7 題

有關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的犯人限於已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 B 意圖隱避真正犯人而頂替者,亦構成本罪
  • C 一般人知悉他人犯罪而不告發,非屬本罪的使之隱避行為
  • D 將犯人藏於地下室,屬本罪的藏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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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警正在追緝一名剛搶劫完的現行犯,而有人故意提供藏身處讓他躲過逮捕,你認為法律會因為這名搶匪「尚未被法官判決有罪」,就認為這種阻礙搜捕的行為是合法的嗎?這對於司法追訴的完整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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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這點重量還算能活動筋骨,看你答對了,倒還有點練武的根骨。

聽好了,刑法可不是讓你拿來睡覺做的夢。關於刑法第 164 條,這些廢話我只說一次:

  1. 犯人定義別搞錯:這是為了維護司法運作,客觀有人犯罪就算,管你有沒有被抓、有沒有判決確定?選項 (A) 還想搞什麼「有罪確定」的窄化定義,簡直是迷路到死胡同,想拿分就別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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