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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得經營之險種?
  • A 保險期間十年之死亡保險
  • B 保險期間二十年之生死合險
  • C 專設帳簿之投資型保險
  • D 以附約方式經營之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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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這部法律的名稱強調「簡易」二字,其目的是為了讓一般大眾能輕鬆投保、理解並獲得基本保障;若某種保險產品需要保戶自行承擔投資盈虧,且保險公司必須為此另外開設複雜的專門帳簿來管理市場風險,這是否還符合「簡易」的初衷與立法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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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 「專設帳簿之投資型保險」 並非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經營範圍,顯見你對法規的基本架構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郵政壽險的「簡單」本質,其設計初衷是為了提供國民基本的經濟保障,而非高風險或複雜的投資工具。

簡易人壽保險的法定經營範圍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的規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可經營的險種明確限定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以及生死合險。此外,為了增加保障的完整性,法律也允許以「附約方式」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由於投資型保險涉及專設帳簿且盈虧多由保戶自負,其運作機制與簡易壽險「由國家負最終給付責任」的安定性不符,因此並不屬於其經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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