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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就應遵循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B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後,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
  • C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後,應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D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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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專業機構受託管理大眾資金並代表進行投票時,為了證明該決策是經過理性判斷、且沒有利益輸送,你認為「為什麼要投這一票」的邏輯分析,應該是在「投票動作發生前」就該準備好,還是等投完票之後再來說明即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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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保險業參與被投資公司治理時,「程序先後」的嚴謹法律規定。你能注意到「時間點」的差異,說明你對保險法規的掌握相當細膩。

行使表決權的程序規範

根據保險法第 146-9 條第 2 項的規定,保險業在行使股東權利時有嚴格的時序要求:保險業必須在出席股東會前,先完成行使表決權的評估分析作業;而在股東會後,則是將行使表決權的「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選項 (B) 錯誤地將評估分析作業誤植為「出席後」才進行,這在監理實務上是不允許的,因為評估必須先行,才能確保決策符合要保人與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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