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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保險法有關再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論契約有無特別約定,對再保險人有直接之保險金請求權
  • B 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義務為理由,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C 再保險人不得以其所承保之危險,再轉向他保險人為再保險
  • D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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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的框架下,如果 A 與 B 簽了一份合約,而 B 為了分擔風險,私下又與 C 簽了另一份獨立合約,在沒有特別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情況下,這位『合約外的第三方』C,是否有權力直接要求 A 履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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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再保險契約的獨立性」。再保險是「保險人的保險」,其契約當事人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根據債之相對性,再保險人與原契約的要保人之間並無法律上的直接關係。因此,再保險人不能向要保人請求保費,同理,被保險人通常也無法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地測試考生是否釐清了「原保險」與「再保險」這兩層法律關係是各自獨立的,這在處理保險法實務爭議時是非常關鍵的基礎觀念。
📝 再保險契約關係
💡 再保險與原保險契約各自獨立,遵循契約相對性原則。
比較維度 原保險契約 VS 再保險契約
當事人 要保人、原保險人 — 原保險人、再保險人
請求權人 原被保險人 — 原保險人
保費交付 要保人交給原保險人 — 原保險人交給再保險人
契約效力 獨立存在 — 獨立存在,互不干涉
💬兩者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各自獨立,彼此間無直接權利義務。
🧠 記憶技巧:契約獨立互不理,保費賠款分兩筆,各找各的別認錯。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再保險是原保險的延伸,導致錯誤認為被保險人可以直接跟再保險人領錢,或原保險人可以賴帳。
轉再保險 保險法第 39 至 42 條 契約相對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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