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載貨證券之描述,何者正確?
- A 載貨證券屬於完全有價證券
- B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限於船長
- C 運送人之名稱屬於載貨證券之法定應載明事項
- D 載貨證券屬於證權證券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貨物運送的過程中,貨主對於貨物的「請求權」,是早在雙方達成運送協議、貨物上船時就產生了,還是必須等到那張紙(證券)印出來的那一刻,權利才憑空產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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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對了!載貨證券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證權證券。這是因為運送人與託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簽發證券「前」就已經因為運送契約的成立而存在,證券只是用來「證明」並「代表」這些既有的權利,而非像本票或匯票那樣是透過簽發證券才「創設」權利(設權證券)。
- 難度點評:本題難易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學緒論中「有價證券」分類的精準理解,學生常會將其與票據法的「設權性質」混淆,你能正確辨析說明你的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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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是否有運送契約之性質?
載貨證券的法律性質
💡 載貨證券是證明運送契約、接收貨物並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 比較維度 | 設權證券 | VS | 證權證券 |
|---|---|---|---|
| 權利生成時機 | 隨證券作成而產生 | — | 證券作成前權利已存在 |
| 主要法律功能 | 創設新的法律關係 | — | 證明既有的法律關係 |
| 典型實例 | 支票、本票、匯票 | — | 載貨證券、股票 |
💬載貨證券證明已成立之運送契約及貨物收受,故學理上屬證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