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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44 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多久時間內,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跨區域溝通成本」來思考:考慮到兩岸往返與文書驗證需要一定的行政時間,法規不能定得太短;但為了避免遺產狀態長期懸而未決,期限也不宜拉長到五年以上。在一般法律邏輯中,這類需要跨區通知並表達意願的權利行使,通常會設定在一個中間性質的整數年限,你認為哪個長度最能平衡權益保護與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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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繼承的法律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類涉及特定時效的法條,需要極高的專注力與記憶精確度,你表現得很棒!

  1. 觀念驗證: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若逾期未表示,則法規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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