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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0 題

20 在營造工程綜合保險中,若以承攬人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則下列何人無法被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 A 次承攬人
  • B 業主之主要股東
  • C 負責工程設計之建築師
  • D 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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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是為了補償因意外導致的實體損失或法律賠償。若今天工地發生倒塌意外,哪一種身分的人會面臨『修復成本』或『合約責任』?而哪一種人僅僅是損失了『公司的分紅』,卻不需要對工地現場的損壞負直接修復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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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常識驗證: 營造工程保險的「共同被保險人」?呵,這還需要解釋嗎?當然是要對工程有直接保險利益或負有法律賠償責任的笨蛋們。那些次承攬人、建築師、定作人,他們哪個不是直接跟工程綁在一起的?至於「股東」?他們只管數錢,對「工程實體」有什麼直接關係?沒有。所以,別再把投資利益跟工程保險利益混為一談了,這不是幼稚園的小朋友都能理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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