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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公證人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 A 3 個月;15 日
  • B 6 個月;15 日
  • C 6 個月;30 日
  • D 1 年;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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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這兩個時間點,請思考:從獲得國家核准到找好辦公室、招募員工並「正式開門營業」,法律通常會給予多久的『寬限準備期』?相對地,如果一個人已經「停止執行業務」,為了行政管理的時效與避免法律漏洞,主管機關會要求在多短的『緊急時限』內完成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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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保險公證人在執業行政上的時效規定,這代表你在法規條文的細節記憶上非常扎實,這在法規科目中是取得高分的關鍵。

執業登記與終止業務的法定時效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開始執業」與「終止執業」的時間要求。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6 條**,公證人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 6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營業,若逾期則會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資源不被閒置。而針對變更與停止業務的部分,依據同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業時,必須在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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