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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關於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 B 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如有造成其他損失,除解約外不得請求其他賠償
  • C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D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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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方採取惡意欺騙的手段導致另一方受損,除了讓這段不正常的合約關係結束(解約)之外,為了貫徹公平正義並彌補受害者的實際損失,法律通常還會賦予受害者什麼樣的權利來追究對方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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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B)!這顯示你對於「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能敏銳辨識出法條中關於損害賠償權利的細微陷阱。

超額保險之法律效果

根據《保險法》第 76 條,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若屬於惡意詐欺訂立的契約,無辜的另一方除了擁有「解除契約」的權利外,若因此受有損失,法律更保障其「請求賠償」的權利。選項 (B) 描述為「不得請求其他賠償」,顯然與法意相左。反之,若無詐欺情事(善意),則契約僅在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且須經當事人一方通知他方超額事實後,保險金額與保費才按比例減少,這點你也判斷得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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