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包括那些?①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②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③自行決定承接退出我國保險市場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④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安定基金作為一個由法律設立、受主管機關監督的「公義性財團法人」,在處理像『承接外國保險公司契約』這種涉及龐大權利義務變動的重大事項時,它是可以完全憑藉自己的意願「自行決定」,還是必須在特定法律框架或政府指令下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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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的職權範疇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43-3 條第 1 項**。根據該條文,安定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選項 ① 符合第 1 款「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選項 ② 對應第 5 款「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而選項 ④ 則完全符合第 8 款規定,安定基金得受託處理保險業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資訊,且以主管機關指定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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