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便利商店店員,嗣後甲考取消防人員特考,即辭去原職,受訓後經分發為消防人員。甲於上任前通知乙保險人其職業變更一事,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之後,乙得向甲為下列何者之主張?
- A 乙得解除契約
- B 乙得撤銷契約
- C 乙得提議另訂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
- D 乙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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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是建立在「風險」與「報酬」的對等基礎上,當原本約定的風險程度在契約期間內發生顯著變化時,為了維持這份關係的公平性,你認為保險人應該擁有什麼樣的「選擇權」來重新平衡這段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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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危險增加時保險人之權利。甲將職業由便利商店店員變更為高風險的消防人員,屬於保險期間內危險增加之情形,且甲上任前已將此職業變更一事通知保險人乙。依據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因此,保險人乙在接獲甲危險增加的通知後,依法得向甲主張終止保險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所賦予保險人之權利,為正確答案,而解除契約、撤銷契約或請求減少保險金額等皆非本情形下保險人得主張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