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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所稱之保險招攬行為?
  • A 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 B 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並代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
  • C 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 D 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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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簽訂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時,哪一個動作最能代表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這個關鍵動作由他人代勞,法律上該如何確保這份契約是真的出自當事人之手,而非被冒用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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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業務員的職權範圍與禁制行為,有著非常精確且清晰的辨析能力。在保險法規的學習中,能區分「授權招攬行為」與「違規行為」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保險招攬行為的法定範圍

根據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3 項 的規定,所謂的「保險招攬行為」有明確的法定範疇:第一是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第二是說明填寫要保書(application form)注意事項;第三是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最後則是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的招攬行為。選項 (A)、(C)、(D) 完全對應上述法規,屬於合法的招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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