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A 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B 人壽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但在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中,故意隱匿自己為 B 型肝炎之帶原者。訂約後 2 個月,(1)若 A 即因肝癌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2)若 A 即因車禍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 A (1)可;(2)不可
- B (1)可;(2)可
- C (1)不可;(2)可
- D (1)不可;(2)不可
思路引導 VIP
若要保人在投保時說了謊,而後來發生的保險事故(如意外),與當初那個「謊言」完全沒有關聯時,從『公平原則』與『保險契約存在的目的』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保險公司無條件解約的權利,還是應該考量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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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解除契約之權利與因果關係之認定。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A 在要保書中故意隱匿自己為 B 型肝炎帶原者,已構成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估計之隱匿行為,且訂約後僅兩個月即發生事故,並未超過法條所規定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得解除之限制。在情形(1)中,A 因肝癌身故,由於 B 型肝炎與肝癌具有高度關聯,無法適用法條中「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的但書例外規定,因此 B 公司得依法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在情形(2)中,A 因車禍身故,車禍事故之發生顯然與所隱匿的 B 型肝炎事實毫無因果關係,完全符合「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之規定,從而阻卻了保險公司的解除權,因此 B 公司不可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綜合上述,情形(1)B 公司可解除契約,情形(2)則不可,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