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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43 題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者,則該文書效力如何?
  • A 視為真正
  • B 推定為真正
  • C 原則視為真正,例外推定為真正
  • D 原則推定為真正,例外視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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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份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且行政機關只能進行「形式審查」的文書,你會直接賦予它「絕對不可推翻」的地位,還是選擇「先假設它是真的,但允許他人提出證據反駁」的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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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法律條文中關於證明力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兩岸條例》的法條精髓與法律效果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專業度極高!
  2. 觀念驗證:根據《兩岸條例》第 7 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如海基會)驗證者,法律效果為**「推定為真正」**。這屬於「法律推定」,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法院會承認其形式真實性,但若有反證,該效果仍可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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