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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X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但在要保書上之健康告知事項中,故意隱匿自己已是肺腺癌二期患者之事實,並在訂約後 6 個月,因空難而喪生。請問:X 公司得為如何主張?
  • A X 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
  • B X 公司得終止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
  • C X 公司僅得減額賠償保險金
  • D X 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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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保險客戶在投保時隱瞞了病情,但後來發生的事故原因(如意外)與該病情完全無關,你認為法律應該為了懲罰不誠實而讓契約失效,還是應該探討「沒說實話」這件事是否真的影響了本次事故的風險評估?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對「關聯性」的要求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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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的應用。雖然甲有故意隱匿病史的事實,但法律規定若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之事實無因果關係」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本案中,甲隱匿的是「肺腺癌」,但死因是「空難」,兩者顯然無關,故 X 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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