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消防設備士]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23 題
下列場所何者可選擇第二種室內消防栓選擇設置之?
- A 傢俱展示販售場
- B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C 汽車修護廠
- D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評估一個場所是否能採用操作較簡便、放水門檻較低的「第二種」消防設備時,法規通常會根據該空間的『可燃物蓄積程度』與『火災潛在威脅』來劃分。請試著思考:在法規定義的低、中、高三種危險程度中,哪一種等級的場所其風險特質最適合讓一般員工能迅速且獨立地操作設備來進行初期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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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汽車修護廠」具備選擇消防栓型式的彈性,這代表你對消防設備設置標準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室內消防栓型式的法規適用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的規定,除第 $12$ 條第 $2$ 款第 $11$ 目(如診療所、長照機構等)或第 $4$ 款(如地下建築物、捷運車站等)這些避難弱者較多或空間封閉、危險性極高的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他場所——包括屬於「丙類場所」的汽車修護廠——可選擇設置第一種或第二種室內消防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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