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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關於保險人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代位,係屬法定權利移轉
  • B 保險代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移轉,須有原請求權人移轉之行為
  • C 保險代位應以保險人名義行使
  • D 保險代位須保險人已對被保險人為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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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當某個行為(如發放賠償金)完成時,權利會『自動』發生變動,那麼在此時,我們還需要當事人額外點頭或簽署文件,這個變動才會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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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保險代位權的「法定移轉」本質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權利歸屬」的變動方式,是保險法規中相當經典且具有鑑別度的基礎觀念題。

保險代位權的法定屬性

保險代位(Insurance Subrogation) 屬於法律規定之權利移轉,其核心依據為 《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法條明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這意味著只要保險人完成賠付,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便會依法自動移轉給保險人,並不需要原請求權人(被保險人)額外做出任何移轉債權的法律行為,這就是選項 (B) 所誤導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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