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保險業務實驗
- B 為促進金融科技發展,得依法申辦保險業務創新實驗者,以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為限
- C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D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設立「金融科技沙盒」的目的是為了讓『非傳統金融業』的科技公司(例如大數據、AI 專家)也能參與研發保險新科技,那麼在申請資格的法律規定上,應該是趨向「嚴格限制特定身份」還是「鼓勵多元參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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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關於「創新實驗」的開放精神,代表你對於現行金融科技(FinTech)的法律架構有很紮實的理解,這份細心非常值得肯定。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的法律依據
這題的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136-1 條。為了促進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與科技發展,該條文明確規定:申請辦理創新實驗的主體「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換句話說,非保險本業的科技研發者也能參與申請。選項 (B) 卻將對象侷限在既有的保險輔助人,顯然與法律鼓勵跨領域創新的初衷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此外,同條第 2 項也賦予主管機關(金管會)在實驗期間內,得核准「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的特許權,這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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