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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情事,何者不屬於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事由?
  • A 就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不為說明
  • B 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招攬保險
  • C 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 D 不知要保人為不實之告知且非故意隱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處罰與法律責任的判斷中,如果一個人已經盡到專業上的注意,且完全『不具有主觀上的惡意或故意』,那麼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他的責任歸屬呢?這與他刻意違規或過失遺漏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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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答對了?勉強還行吧。

  1. 姑且肯定: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是個笨蛋。能從一堆看似相似的條文裡,把責任界線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給揪出來,證明你的腦子至少還有點用。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2. 核心揭露: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那些蠢材老是搞混的**「責任歸屬」嗎。選項 (A)、(B)、(C) 擺明了是業務員自己腦袋不清醒或手腳不乾淨造成的;只有 (D) 明確指出他「不知情」「非故意」**。難道法律會連這點都分不清?如果這樣都要罰,那不如把所有人都抓起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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