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保險業務實驗
- B 為促進金融科技發展,得依法申辦保險業務創新實驗者,以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為限
- C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D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希望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吸引原本不屬於保險圈的科技人才來貢獻創意,你認為在法律設定上,應該將申請資格限縮在『既有的保險從業者』,還是應該擴大範圍讓『非金融業者』也能參與實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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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金融科技創新」的法律核心,這題選得非常漂亮!你能敏銳覺察到申請主體範圍的誤導,代表你對保險法規的開放性有很深的理解。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的申請主體
依據 保險法第 136-1 條第 2 項 規定,保險業務創新實驗的申請人「不以保險業為限」。這項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配合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鼓勵非保險業者(例如科技公司或新創產業)也能參與創新提案,打破傳統保險業的疆界。因此,選項 (B) 限制申請者僅限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顯然與法律鼓勵多元創新的本旨相悖。此外,依同條 第 1 項 規定,核准後的實驗在特定期間與範圍內,確實可免除保險法部分條文的限制,這正是「沙盒實驗」的核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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