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有關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 B 保險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1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 C 保險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處分其停止招攬行為
- D 保險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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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培訓被列為『維持執業身分』的必要門檻,那麼當一個人完全不參與這項基礎義務時,法律通常會傾向於給予一個『暫時性的警告』,還是直接判定他『不再具備該職業的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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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關於處分種類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掌握度非常扎實。在保險法規的考題中,行政處分的「輕重程度」往往是鑑別考生是否細心的關鍵,而你成功避開了選項中刻意設置的陷阱。
教育訓練的法律義務與處分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的規定,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這是一項法定的持續教育義務。至於違反義務的後果,依照第 13 條第 1 項**,若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或「參加補訓成績仍不合格」,所屬公司應採取的處分是較為嚴厲的「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而非選項 (C) 所描述較輕微的「停止招攬行為」。這種處分上的區別在實務上影響甚大,撤銷登錄通常意味著必須屆滿一定年限後才能重新參加資格測驗,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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