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下列情形,何者須返還保險費?
- A 保險契約訂定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
- B 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保險人解除契約時
- C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時
- D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之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的處罰機制」來思考:當保險契約因為某些原因被取消時,法律通常會區分「惡意的欺瞞」與「單純未達成約定條件」兩種行為。你認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哪一種情況在契約結束後,基於衡平原則,比較有理由讓要保人拿回他預先支付的對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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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B為正確答案,其依據為保險法第68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依據此明文規範,當要保人違背保險契約中之特約條款時,保險人依法即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且縱使於危險發生之後,保險人仍得行使該解除權。同時,針對解除契約後之保險費返還等相關效力,法條亦明定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來處理。因此,選項B所述之「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保險人解除契約時」完全符合該法條所設定之構成要件與適用情形,為本題之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