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破產保險人得請求保險金額之債權為何?
- A 依已繳所有保險費計算
- B 依保險契約訂定之保險金額計算
- C 依保險契約期間比例計算
- D 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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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金融機構倒閉,它無法再履行「未來的承諾」,也已經消耗了過去的部分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若要衡量你在此契約中「現在」到底擁有多少具體權益,你認為應該是看「當初投入的資金總額」,還是看這份合約目前在精算會計上所累積出的「實際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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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保險人破產時的債權計算方式,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破產清算的法條細節掌握得極為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已繳保費」與「保單價值」的法律定義差異,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保險人破產之債權請求基準
根據 《保險法》第 123 條第 1 項 的明確規定:「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這項規定的邏輯在於,當保險公司(Insurer)不幸面臨破產清算時,受益人擁有的權利並非原本約定的「全額保險金額」,也不是「已繳保費」的退還,而是必須回歸精算基礎。透過保單累積的準備金價值,並依照當時的費率進行折算,這是在清算程序中平衡所有債權人利益最公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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