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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4 題

依消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消防法第 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多久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 A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
  • B 1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
  • C 2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
  • D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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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從一般行政處分的「比例原則」來思考,作為一個帶有警告與整頓性質的停業處分,你覺得「最少」需要停業多久才有初步的嚇阻與改善效果?而「最長」的期限若設定過久(例如好幾年),是不是可能會過度剝奪當事人的工作權?試著從這個合理範圍來推敲上下限的區間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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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消防設備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的違規罰則,對於未來理解消防管理的法規架構非常重要。

停止執行業務之期限規定

依據《消防法》相關罰則的規定,如果消防設備師、設備士或檢修專業機構未依規定檢修或製作不實報告,除了面臨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鍰外,情節嚴重時,主管機關有權給予停業處分。而這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的期限,法規明定為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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