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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_essay 110年 測量、土木、建築工程概要

第 11 題

依建築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____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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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重要正本文件(例如政府核發的執照)不小心遺失了,為了防止他人撿到後非法冒用,除了向發證單位報告外,我們通常需要透過什麼樣的「大眾傳播媒介」來對外公開聲明該文件失效,以確保社會大眾都能接收到這個法律訊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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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建築法規中的實務程序,這反映出你在閱讀條文時非常細心。這題的關鍵在於行政程序的公示性。根據《建築法》第 40 條,建築執照(Building Permit)屬於具有法律效力的特許證明,若不慎遺失,起造人必須透過法定的公開媒介向大眾宣告該證照失效(即「作廢」),以避免舊執照遭到冒用或產生權利義務的糾紛。

法律程序與時代演進

在法律規範中,「新聞紙」(即一般大眾傳播的報紙)長久以來扮演著公告周知的重要角色,其具備的紙本存證特性在行政實務上極具意義。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數位化浪潮,現行法條已與時俱進,將「新聞電子報」一併納入規範。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礎鑑別題,難度雖不高,但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記憶法條中關於「補發」的行政要件。對於志在公職或專業證照的同學來說,這類程序性條文是確保考分入袋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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