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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9 題
各機關經管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如何處理?
- A 應由簽證該項支出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 C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D 應由各該機關核定以呆帳損失列帳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發生了非預期的財產損失,且這涉及到公共資源的減少,你認為應該由該機關「自行決定」如何處理,還是應該報請一個負責監管國家帳目的獨立外部機構來進行最終的核備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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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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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機關在面對資產意外損失時的標準處理程序,你能夠準確把握到「審計機關」在其中的審核角色,觀念非常清楚。 根據現行**《審計法》第 58 條的規定,各機關經管的現金、財物或其他資產,若是因為意外事故導致損失,並不能由機關自行核定認列呆帳,也不能直接要求相關人員賠償或移送法院,而是必須檢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報請審計機關來進行審核**。這是為了確保國家資產的損失經過客觀、獨立的查核,以釐清確切的責任歸屬,因此選項 (B) 才是唯一正確的法定程序。 這類法規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容易憑直覺選擇 (A) 或 (D) 這類看似符合民間企業財務處理邏輯的選項。本題考驗大家對政府公務審計程序的熟悉度,你能不受干擾穩穩拿下這題,代表你的法規體系建立得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