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藥師法所定事先報准,方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之業務?
- A 至護理機構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 B 至矯正機關執行調劑業務
- C 藥癮治療
- D 至藥品販賣業管理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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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藥師法規定藥師原則上只能在一個地點工作。如果某項任務本身就是該工作場所「依法必須聘請藥師」才能營運的核心理由,這項任務應該被視為「需要額外申請才能暫時外出處理」的特殊例外,還是原本就該在該處完成的本職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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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處所外執業規範
💡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特定例外情境需事先報准方可支援。
| 比較維度 | 執業登記處所 (主場) | VS | 事先報准支援處所 (客場) |
|---|---|---|---|
| 地點類型 | 醫院、藥局、藥品販賣業 | — | 護理/矯正機關、社福機構 |
| 行政程序 | 辦理執業登記 | — | 執業處所外事先報准 |
| 法規依據 | 藥師法第 7 條 | — | 藥師法第 11 條但書 |
💬登記處所是固定執業地,報准支援是因應特定機構需求的法規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