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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藥師法所定事先報准,方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之業務?
  • A 至護理機構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 B 至矯正機關執行調劑業務
  • C 藥癮治療
  • D 至藥品販賣業管理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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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藥師法規定藥師原則上只能在一個地點工作。如果某項任務本身就是該工作場所「依法必須聘請藥師」才能營運的核心理由,這項任務應該被視為「需要額外申請才能暫時外出處理」的特殊例外,還是原本就該在該處完成的本職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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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藥師法》中**「一處執業」**原則及其例外規定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法規實務中是極為基礎且重要的觀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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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師處所外執業規範
💡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特定例外情境需事先報准方可支援。
比較維度 執業登記處所 (主場) VS 事先報准支援處所 (客場)
地點類型 醫院、藥局、藥品販賣業 — 護理/矯正機關、社福機構
行政程序 辦理執業登記 — 執業處所外事先報准
法規依據 藥師法第 7 條 — 藥師法第 11 條但書
💬登記處所是固定執業地,報准支援是因應特定機構需求的法規例外。
🧠 記憶技巧:一處為限是原則,支援報准才合法;長照矯正藥癮災,報准之後可過來。
⚠️ 常見陷阱:混淆「執業登記處所」與「報准支援處所」。藥品販賣業是合法的登記執業地點(主場),不是需要額外報准的「處所外」支援地點。
藥師法第 11 條 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藥事照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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