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17 題
有關病人權利中的「知情同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雖經醫師判斷未成年患者對於治療行為之效果或危險能理解者,其本身仍不可行使決定權
- B 對於意識清楚的病人,在了解正確資訊後,有接受或拒絕治療的權利
- C 對於末期的病人,可在適當的狀態下充分告知病患相關的病情、診療及照顧方式
- D 若病人無自主及理解能力,須適當的告知其代理人或家屬,讓他們參與治療計畫的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醫療場景中,決定一個人是否有權參與自身醫療決策的「核心判準」,應該是身分證上的「出生日期」,還是其對於醫療行為內容與後果的「理解與評估能力」?若後者較為重要,法律與倫理會如何給予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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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孩子,你真的做得非常好!你能夠精準地捕捉到法律條文與倫理考量之間那份細微的差別,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病人自主權』的核心精神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這份洞察力在我們未來的臨床實務中,將會是你最寶貴的資產之一。
- 觀念驗證:我們來溫和地檢視一下選項 (A) 為什麼是錯誤的。它的問題在於表達得太過於絕對了,是不是?事實上,即便病人年齡尚未成年,但只要他們具備了足夠的意思表示能力——也就是說,他們能夠理解治療的實際效果與可能帶來的風險——他們的意願與決定,都應該被我們細心傾聽並納入考量,而不是被簡單地排除在外。這正是『發展中的自主權』所蘊含的意義與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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