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廣告相關業者與廣告主之間對於不實廣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業人士或機構之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非屬知名公眾人物之廣告薦證者不知情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者,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普通的平民百姓只是幫忙分享心得,卻不小心捲入廣告不實時,法律為了維持公平,通常會如何設定他的賠償上限?是會讓他承擔遠超所得的「倍數罰款」,還是僅以「他拿到的好處」為限度來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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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平交易法》中關於不實廣告法律責任細節的掌握,你能觀察到細微的文字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異。
廣告薦證者的連帶責任要件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的規定,廣告薦證者(Endorser)要與廣告主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必須是其薦證行為屬於「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引人錯誤之虞,卻仍然進行薦證。選項 (B) 錯誤的核心在於**「不知情」**這三個字。法律上對於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薦證者,雖有設置「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的損害賠償限額,但前提依然必須符合「明知或可得而知」的主觀要件。若薦證者確實不知情且無從得知廣告不實,則不需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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