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夫妻得於結婚前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結婚後則不行
- B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C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對夫妻在房間裡私下簽署了一份財產分配契約,這份契約在『他們兩個人之間』應該直接生效,還是必須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登記)後才能對彼此產生約束力?為什麼法律會需要區分『對內約定』與『對外公示』這兩種不同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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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準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夫妻財產制」中關於登記制度的細節,能分辨其中的層次,代表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登記制度的獨立效力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 《民法》第 1008 條第 2 項 的規定:「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這說明了夫妻財產制的登記(法院端)與其他法律(如土地法的不動產登記)是併行的,兩者互不隸屬且不互相干擾。而選項 (C) 提到的登記,依據同條第 1 項,屬於「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意即契約本身只要書面訂立即生效,登記只是為了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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