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生補償請求權
- B 不生補償請求權,但於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C 有補償請求權,但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
- D 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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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有一筆債務是屬於『整個家庭』的公家帳目,而我們剛好也用『公家帳戶』裡的錢去把它付清了,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還有誰會覺得自己吃虧,進而要求其他人把錢補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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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地選出 (A),代表你對於夫妻財產制中「共同財產制」的債務清償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的精準度,以及能否區分不同財產制下的補償規則,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共同財產制的清償邏輯
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債務屬性與支付來源是否一致。依據 民法第 1038 條第 1 項 的明文規定:「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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