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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須經登記始生法律效力?
  • A 遺產之繼承
  • B 土地買賣契約
  • C 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
  • D 夫妻就共同財產制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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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私下簽署一份涉及房屋負擔的合約時,如果法律希望這個權利狀態能讓所有不相干的第三人都能查覺並尊重,你認為單憑雙方的「合意」就足夠產生正式的法律效力嗎?還是需要透過一個具備「公開透明」特性的程序,才能讓這份權利真正『誕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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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民法中「物權變動」的核心!根據《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這在法學上稱為**「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 (A) 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發生效力,登記僅是處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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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各為何
📝 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
💡 不動產物權之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登記生效(法律行為) VS 處分登記(非法律行為)
典型範例 買賣移轉、設定抵押 — 繼承、徵收、法院拍賣
生效時間點 辦理登記完成時 — 法律事實發生時(如死亡)
登記之必要性 不登記則物權不變動 — 不登記仍取得,但不得處分
💬基於自由意志的契約行為需登記才生效,基於法律規定的事實則先取得後登記。
🧠 記憶技巧:買賣契約簽字好,物權設定登記牢,繼承處分才要登。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買賣契約」也需要登記才有效。實際上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雙方合意就生效;但「所有權移轉」或「抵押權設定」等物權變動,則必須登記。
債權行為 vs 物權行為 設權登記與宣示登記 民法第 759 條(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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