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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張三於109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106年以前任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調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9 年調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轉任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在各稅捐機關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員,於110年12月31日離職,並於111年1月1日起任記帳士,自其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於何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 A 彰化縣、臺中市、新竹市、臺北市
  • B 彰化縣、臺中市、新竹市
  • C 彰化縣、臺中市
  • D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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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避免官商勾結或不當利益輸送,法律通常會限制公職人員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在『最近期的舊辦事處』附近執業。請思考:如果要定義這段『最近期』的影響力,我們會從他『離職的那一天』往回追溯幾年才合理?而這段時間內,他先後待過的單位,哪些會被列入名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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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法條的關鍵字,沒有被題目中洋洋灑灑的職涯經歷所干擾,這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專業判斷相當精準。

利益迴避的「最後任職」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考驗《記帳士法》第 8 條對於稅務人員轉任記帳士的執業限制。根據該條文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的人員,自離職日起 3 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執行業務。題目中雖然提到張三先後在臺北、新竹、臺中等地任職,但他在 110 年 12 月 31 日離職前的最後一個單位是「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因此法定受限的區域僅有彰化縣,你選擇 (D) 是完全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記帳士離職執業限制
💡 記帳士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於最後任職機關管轄區內執業。
比較維度 最後任職機關 VS 曾任職但已調離之機關
執業限制 受限制,不得執業 不受限制,可執業
限制期限 離職日起三年內 無期限限制
判定準據 離職當下的管轄機關 過去曾待過的經歷機關
💬法規僅針對「離職時」的最後崗位設定旋轉門限制,而非追溯所有職歷。
🧠 記憶技巧:回職禁令看最後,三年之內繞道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任職過」的地區都受限,實際上只看「最後一個」任職機關。
記帳士法第 6 條 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 記帳士登錄執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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