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張三於109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106年以前任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調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9 年調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轉任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在各稅捐機關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員,於110年12月31日離職,並於111年1月1日起任記帳士,自其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於何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 A 彰化縣、臺中市、新竹市、臺北市
- B 彰化縣、臺中市、新竹市
- C 彰化縣、臺中市
- D 彰化縣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避免官商勾結或不當利益輸送,法律通常會限制公職人員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在『最近期的舊辦事處』附近執業。請思考:如果要定義這段『最近期』的影響力,我們會從他『離職的那一天』往回追溯幾年才合理?而這段時間內,他先後待過的單位,哪些會被列入名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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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迴避的「最後任職」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考驗《記帳士法》第 8 條對於稅務人員轉任記帳士的執業限制。根據該條文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的人員,自離職日起 3 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執行業務。題目中雖然提到張三先後在臺北、新竹、臺中等地任職,但他在 110 年 12 月 31 日離職前的最後一個單位是「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因此法定受限的區域僅有彰化縣,你選擇 (D) 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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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離職執業限制
💡 記帳士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於最後任職機關管轄區內執業。
| 比較維度 | 最後任職機關 | VS | 曾任職但已調離之機關 |
|---|---|---|---|
| 執業限制 | 受限制,不得執業 | — | 不受限制,可執業 |
| 限制期限 | 離職日起三年內 | — | 無期限限制 |
| 判定準據 | 離職當下的管轄機關 | — | 過去曾待過的經歷機關 |
💬法規僅針對「離職時」的最後崗位設定旋轉門限制,而非追溯所有職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