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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 75 題

有關地基調查報告,採地下探勘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五層以上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 B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 C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 6 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
  • D 建築面積 6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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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正在設計一棟低層數的私人住宅,為了節省調查經費,政府雖然允許你參考鄰居的土壤報告,但一旦你要往地下深挖時,風險就會隨之增加。在建築技術規則的多項安全標準中,哪一個「整數公尺」通常被視為淺開挖與深開挖的分界,且經常作為簡化程序與嚴格管制之間的安全邊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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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這個數值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記憶與判讀,你能從四個看似合理的選項中挑出錯誤,代表你對基礎工程的相關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構造與施工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能力。

基礎探勘的法規門檻

在建築地基調查中,為了確保構造安全,原則上都必須進行地下探勘。不過,針對規模較小的建築物,法規提供了一個「免除現場探勘」的彈性空間。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3 項 的規定,若要引用鄰地既有可靠的地下探勘資料來替代現場探勘,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是 「四層以下」,第二是 「非供公眾使用」,第三則是基礎開挖深度必須在 「5 公尺」 以內。選項 (C) 將這個門檻錯誤地描述為 6 公尺,這在結構安全評估上是不被允許的,因此是本題的錯誤敘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基調查地下探勘規範
💡 規範必須進行地下探勘的建築規模與可引用鄰地資料的例外條件。
比較維度 應進行地下探勘 VS 得引用鄰地資料
樓層高度 五層以上 四層以下
使用性質 供公眾使用 非供公眾使用
建築面積 6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規定規模
開挖深度 不限深度 5 公尺以內
💬當建築達一定規模、高度或公眾使用時強制探勘;小規模且淺開挖方可考慮引用鄰地資料。
🧠 記憶技巧:五層公眾六百平(必探),四層非公五米深(可引)。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法規中的「5 公尺」開挖深度誤導為「6 公尺」,或混淆應探勘的規模門檻。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土壤鑽探 地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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