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9 題
有關建築師開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 B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並得申請開業
- C 建築師開業證書之換發不受建築師研習再教育因素之限制
- D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醫療或建築等攸關生命安全的專業領域中,如果科技與法規每年都在更新,政府為了確保從業人員的專業水準不退化,通常會對「證照的效期與換發」設定什麼樣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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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選項 (C) 的敘述有誤,代表你對建築師執業的持續教育(Continuing Education)義務有著紮實的理解。在《建築師法》的架構下,執業並非一勞永逸,而是需要透過不斷的學習來維持專業素質。
建築師開業證書與研習義務
這題的觀念驗證核心在於**《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法律明確規定:建築師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後必須申請換發。更重要的是,在換發開業證書時,建築師應檢附研習證明文件(如參加專業訓練、研討會等積分),否則將無法順利續牌。因此,選項 (C) 提到換發不受限制的說法,與法規強化專業知能的宗旨完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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